流放 (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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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放
流放到底有多可怕?
顺治十八年(1661),震惊全国的「浙江抗粮案」结案后,61人被流放到了东北各处荒远的地带。短时间内死亡17人,逃亡33人,下落不明1人。
其中,有8人直接死在了路上。
流放不是贬谪。
贬谪是针对官员的,是罪臣去地方上当官,依然享有官员待遇,所以一路上会友、写信,心态相当放松。流放是针对罪人的,既然是罪人,当然要有罪人的模样,一路上都得戴着锁链。
图:清末上海县犯人,苏格兰探险家JohnThomson拍摄于187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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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清末上海县犯人,苏格兰探险家JohnThomson拍摄于1873年
流放犯通常是被两名兵役押送,而押送一般又有长解和短解两种形式。
所谓短解,就是每到下一处,兵役就办交接手续,由途经的州再派两人押送犯人到下下个州。交接过程中,他们不仅要根据文件验明犯人正身,还要检查锁铐是否完全。没有问题后,才能签字转送。
京城办理的大案,一般都不用短解,而用长解。由兵部派两名兵役,对押解的全程负责。
押送是一门苦差,兵役身负重任,不敢有丝毫的马虎。他们虽然可以鱼肉犯人,有时候还会强奸女犯(有些兵役会轮奸全家流放的女犯),可也不是想干什么干什么的,他们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不能让犯人逃跑。如中途弄丢了人,就要受刑。轻则棍打,重则流放。
乾隆二十七年(1762),镶蓝旗马甲苏崇阿押解一伙盗窃犯,中途犯人逃跑,他本人就被发配到伊犁当苦役去了。
押送有时间规定,一般的要求,是每天走50里(大略为4万步),清初的重刑犯的流放地,一般都在京城3000里外,3000里的行程,正好是60日。
这是一个死数,没人敢随意变更,即便是有条文规定犯人中途得病,可以停到下一州治疗,但在多数时候,这根本就是一纸空文,没有人愿意遵守。因为目的地的主管太监心理多少有点变态,总是不管你到底什么原因迟到的。没带等于没写,迟到等于贪玩。耽搁了日期,每晚半日就要挨多少棍,是毫不含糊的。
旗人兵役押送晚了,都要去伊犁当苦役,哪个普通兵役肯舍身为流放的犯人着想,让他慢慢走呢?
没有。
除非你能给出足以让人手抖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