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章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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醍醐灌顶,豁然开朗,他认为犯罪者与犯罪的神秘帷幕终于被揭开,他得出一个惊世骇俗的结论:犯罪的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
龙勃罗梭不无激动地指出:「这不仅仅是一种观念,而且是一个新的发现,看着那颗头颅,仿佛忽然间烈日照亮了大地似的,我看出了罪犯的本质问题———罪犯是一个返祖的人。
在他身上再现了原始人类和低等动物的残忍本能。
一切都可以从解剖学的观点进行解释。
那巨大的颌骨,高耸的颊窝,在罪犯、野蛮人和类人猿身上才能见到的那种呈柄型的耳朵,无痛感能力,极敏锐的视力,纹身,极度懒惰,酷爱狂欢,以及为做坏事的不可遏止的欲望,不仅要夺取被害者的生命,而且要撕碎其尸体,吃他的肉,喝他的血……」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龙勃罗梭做了大量的解剖研究。
最后在《犯罪人论》一书中,他不无激动地指出:原始人是天生犯罪人的原型。
在原始人类中,犯罪是一种常态,因此犯罪人并非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而只是一种特殊的人种,他们是人类的亚种,犯罪人就是生活在现代社会的原始人。
龙勃罗梭进而认为天生犯罪人具有生理和精神两方面的特征:其一,天生犯罪人在生理上,往往具有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齿列不齐,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头骨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毛不足等。
其二,在精神上,他们往往痛觉缺失,视觉敏锐;性别特征不明显;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欢纹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
在进化论的强烈影响下,龙勃罗梭将天生犯罪人的原因归纳为遗传和变异。
所谓遗传也就是认为犯罪可以遗传给下一代,由此形成物种之间的连续性,犯罪人其实是「基因的奴隶」。
龙勃罗梭从调查个案入手肯定了隔世遗传规律,还提出天然类聚说,认为两个犯罪家庭联姻后,遗传的影响会更大。
总之,遗传因素有点像「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会打洞」和「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
变异则强调物种间的非连续性,这主要是对遗传因素的一种补充,是指形形色色的物种通过共同起源和分歧发展,各自适应于一定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