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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大家留言说和离的事,我在这里纠正一下,沈昌平和王孝健不是和离,是属于呈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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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道科普一下古代的离婚制度:
1.出妻制度。
这个大家最熟悉了,只要女子犯了七出之一,男子就可以强制休妻。
七出的理由:一是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二是不生儿子,三是与人通.奸,四是妒忌,不准丈夫纳妾,五是患恶疾,严重传染性疾病,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六是多言,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七是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会被认为是盗窃,这些都是休妻理由。
《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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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和离,相当于现在的协议离婚,我们平常说的“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说的就是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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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义绝,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
如果夫妻之间,或者跟对方的亲眷之间发生了殴斗、杀害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官府断义绝而不服从的人,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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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呈诉离婚制度。
这个相当于现在的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只不过在古代是由官府来判决。
只要发生特定事由,便可向官府呈诉离婚,由官府处断是否离婚。
如果妻子背着丈夫逃亡,或者丈夫夫逃亡三年以上,或者丈夫逼妻为娼,或者家翁欺奸儿媳等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向官府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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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们昌平小姐与王孝健的离婚就属于最后一种,王孝健涉及与寡嫂不伦、又涉嫌谋杀,沈家就向官府呈诉离婚。
关键,昌平小姐的父亲是沈司空,温郡守不可能不判离婚。
所以昌平小姐这婚等于是起诉离婚,官府判离,而不是和离。
小伙伴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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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补充一下,古代为保障女子权益,也有三不出: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大戴礼》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