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第356章 中荷台北合约 (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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毙的。至于免责年龄的上限那是没有的,哪怕是千岁老人,只要犯罪一样要受惩罚。文德嗣是绝对不允许存在什么小人渣和老人渣犯了罪却不受惩罚的条文。
当然,既然年龄限制都只有,那也就没有什么“精神病犯罪免责”的东西了。还有和后世刑法完全不一样的地方是,本位面的中国法律中是大力支持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的,“防卫过当”的门槛相当高,只要不是在防卫过程中殃及无辜,或者是虐杀,都是合法的。只要遭到非法侵犯,尽可将犯罪分子轰杀当场,而不用担心受到处罚。向原时空后世的那些诸如“受害者防卫时打伤了抢劫者,却反要赔钱”的逗逼案件。在本位面事不会出现的,别说仅仅是打伤,哪怕当场打死,也是合法的,不但不会赔钱,反而会受表彰,由政府发给奖金。
因为在文德嗣看来,原时空后世的某些法律界败类,为了满足他们的私利,却制订了很多“保护罪犯”的恶法,这种完全的做法,是文德嗣极为厌恶的。所以在本位面的中国,凡是从事恶性犯罪的人,是没有人权的。也因此,在新中国凡是敢鼓吹“废死”啊,“保障罪犯人权”之类言论的,都会被以“罪”送去劳改,如果情节严重的话,是会劳改到死的。
是的,本位面中国的刑法极为严厉,不但刑罚极重,鞭刑和宫刑这类肉刑也是存在的,前者是针对轻罪,后者是针对那些情节严重但够不上死刑的性犯罪。还有就是保留了株连这种优良传统,凡是享受了犯罪红利的,都要接受惩罚,没有那种只赔贼吃肉,不赔贼挨打的道理。没有参与犯罪的,但享受了犯罪红利的家属都要受株连,都会以比本案从犯再降一等论处,只有那些没有享受犯罪红利的亲属才可以免罪。(按照中国的“君子之泽,五世而斩”的传统,株连仅适用于五等亲以内。)
要是放到后世,肯定会被那些法律界败类和圣母们抨击为“不讲人权,毫无人道”。呃,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文总的思想比较偏向法家。至于不服气的,他只会说:“不服你来打我啊”,或者那就造反去吧,向勇者打败大魔王一样干掉文德嗣,就可以按他们的想法制订法律了。
在这样的法律氛围下,因暴力抗法,武力拒捕而被击毙的土著暴徒自然数量繁多,还有被公民自卫打死打伤的土著暴徒也多得很。
至于那些没有拒捕或者拒捕过程中没被击毙的土著暴徒们,就被送到当地法庭进行审判和甄别,该杀的进行公决,明正典刑,罪不当死的就被送入各个劳改营,进行劳动改造。
那些没有参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