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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既定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尚方宝剑悬在头上,检察机关只能进不能退,他们就在一会儿玩忽职守,一会儿滥用职权的罪名上游移不定,只是按照法定的时间,将案子一步步向下一个环节移送。
审查起诉不久,案件的罪名又改回来了,继续按照玩忽职守罪准备起诉。
但是此时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摆上议事日程,被告人没有到案,预定的移送法院的计划无法实施了,没有被告人,法院根本是不会受理这个案子的。
几个月里老死不相往来的检察院和公安局又开始协调了。检察院希望公安机关能想办法将几个警察找回来准备开庭,而公安局则坚持自己不知道人去了哪里,而且异地管辖的案子,自己也不便过问,同时还坚持这几名警察是无罪的。
这样的僵持最终还是需要领导协调,不久在政法委的再度协调下,一个新的方案下来了:「公安机关想办法把人找回来,检察院,不得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等着法院判决。公安检察双方都不要干预法院审判,不管判有罪还是无罪都要尊重法院的意见。」
这样的协调结果出来后,公安机关商量既然上边定了依靠法院判决调子,那就一定要在法院打赢这场官司。于是乎,请一名好的律师打赢这场恶仗的议题就摆到了议事日程。局长办公会紧急磋商,各路线索汇集而来,有一名副局长想到了我,说跟我关系还好,看看能不能请我来帮助这几个警察辩护。几道关系辗转下来,我只好迎头而上,接下这个已经协调了一年而没有结果的案子。
但是我表示被告警察有三个人,我只能给一个人辩护,没想到公安局倒也会算账,说几个人的情况是一样的,请几个律师水平不一样还不如你一个人辩护效果好,反正你就顺便替几个警察一起辩护吧。这样的安排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只好考虑着怎样才能在法庭上实现一个律师为三个被告人辩护。
接受案件以后,我得会见我的当事人,可是这个案子的有意思之处在于,检察机关并不知道被告人在何处,我就更不用说了。
也许是心灵感应,当我正想着这个问题的时候,有一个消息传来,几名警察有人与家里联系上了,询问案件的进展。我及时与公安局的领导沟通说:「这几名警察跑了这么久也不是办法,我认为这个案子可以做无罪辩护,我会尽最大的努力为他们争取无罪的结果,至少要保住他们的公职身份。」
公安局的领导问我:「有没有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