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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1。30」、第九起「2001。5。22」这几个案件现场提取到了指纹,经过对比属于同一个人。
而第六起「1998。7。30」、第九起「2001。5。22」和最后一起「2002。2。09」案件现场提取了精斑,对比DNA后确认属于同一个人。
第四起「1998。1。13」、第五起「1998。1。19」、第七起「1998。11。30」、和第八起「2000。11。20」这几个案件都有尸体部位缺失,犯罪模式类似。
而发生在包头的第三起「1997。3。28」留下的精斑和指纹也都与白银案一致。
证据整理版(2001。5。23的第十起未留下任何证据)
从而证明这些案件全部都是一个人所为。
所有案件详细比对版
连环案件和单个案件的侦破思路和方法有很大的区别,尤其这十几个案件跨越了十几年,而且90年代前后当地警方的侦破手段本身也不够成熟,缺乏经验。
考虑到案发的地点主要都是工厂的职工宿舍,而受害者都是在自己家里被害,案发现场的房门没有被破坏的迹象,加上凶手进出从容,还有现场留下的茶水,这些证据无一不指向罪犯是熟人。
所以警方首先想到的是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入手调查,调查方向也是情杀,谋财或者仇杀,而一下子没想到是随机连环杀人。
之后根据现场的证据,凶手对尸体做破坏,割走双乳和双手等行为,都显出一种变态的心理。所以警方分析认为凶手独居性格孤僻,才有合适的犯罪条件。
凶手又多次从容逃脱,显得好像对白银区十分熟悉,加上受害者提到「本地人」,所以警方一直把调查重点放在白银市。
白银市公安局在2004年第一次发布公告证实了白银案连环杀手的存在,公告中对嫌疑人的描述特征是:
「大约在1964至1971年之间出生,身高约为1。68米至1。76米。此人应该是在白银长期居住,有较严重的性变态心理,或者生理缺陷……该嫌疑人在白银市区有独居条件,还与内蒙古包头市有一定的联系。」
其实在一开始,警方根据犯罪现场对凶手进行分析的时候,推测嫌疑人年龄范围为为1966年至1974年出生的男性,后来才扩大至至1958年到1975年出生的男性。
在最后进行鉴定分析之后,才决定了年龄范围为大约在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