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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警方面前供述后又翻供的自白,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仍要视其自白有无自愿性。
负责冈野一案的司法警察(此案由刑警负责侦讯)于一审中表示,未曾以冈野于法庭上陈述之方式进行讯问。
“警察劝我,你要是想早点回去工作,就招了吧。这么一来,不只可以影响检察官形成有利的心证,我们也会递出请愿书,帮你争取缓刑。况且这件案子如果真的跟你无关,法官一查就知道了。他们逼我说,你如果想尽早回去工作,早点见到家人,就在笔录上盖下手印。我那时候正挂念着工作,以为上了法庭就能证明我的清白,于是认罪,至于犯案过程中有不清楚的地方,都是依照刑警指示。”
负责警员完全否认冈野在法庭上的供述,只承认事先告知嫌疑犯如有对己不利之事实,可保持缄默,讯问中没有威胁、诱导,更不曾以利益诱惑,嫌疑犯的自白纯粹出于自愿。
警员并当庭表示,嫌疑犯移送至检察院后翻供,是试图脱罪(此类案例层出不穷),于警方面前所提的自白具有真实性。
被告冈野的律师坚称,自白为受警方所逼。冈野于无意间发现被害人枝村幸子尸体时,衣服沾到鼻血和污渍,警方即依此及现场发现的指纹等,自行推断与幸子和冈野之间的关系有关,并强迫被告自白。因此,此份自白与物证不过是虚有其表。
“若警方于讯问时承诺自白将可免除或减轻刑罚,使受审者心存期望,以为自白后可重获自由或从轻处分,逃离目前困境,便有诱发虚假自白之危险。本案被告强烈希望能早日返回工作岗位,由警察人员现今仍残留过往恶习一点判断,警方极有可能知情并以此利诱。因此本案自白不具自愿性,而认定此证据具证明力之一审判决违反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且其他依此非自愿性自白取得之物证及状况证据亦为无效。”
律师于上诉理由书中如此陈述。
这位律师始终坚持冈野的自白无效,并如此解释案发当时冈野的反常行为:“当时正在为佐山道夫所介绍的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而焦躁不安,又受发现被害人遇害尸体冲击,导致精神混乱。”
桑山信尔读着一审记录副本,心想律师如今虽只剩下此路可行,却没有针对佐山道夫的证词提出任何反驳。
冈野发现枝村幸子的尸体后,于八点二十五分拨打公共电话给佐山道夫。这里需进一步探究佐山在那之前是否不曾离开房间,而能为此提供证明的,只有从六点半起便与他共处一室的福地藤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