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未完的终止符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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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京,再怎么伸手也接不到电话。”
“香代家的电话是什么样子的?”
“最普通的。根据向电信局查证的结果,她家只有一具电话机,因此,才选用能携带移动的插入式电话。”
“……”
“香代的母亲并未摸电话机,亦即,在电话上不可能动手脚。何况,田村文子还利用该电话打去同学家,所以,结论就是:汤川香代有足够的不在现场证明……”
“那么,到目前为止的调查方针是错了?”
“不,也许香代拟订计划,由另一人实行!”
“有共犯吗?”
“是的。”
“不可能,从整个案情来看,我不同意凶手有共犯。如果香代杀死真木英介后,回到东京又决心除掉水户大助,则其共犯必须认识水户,同时也对‘荷马’咖啡屋的内部情形有某种了解才行。何况,这是杀人的罪行,除非自己血亲,第三者怎会轻易答应?”
检察官说明自己会如此肯定的理由如下:
1、水户大助在小诸车站前目击了香代和真木英介见面,这完全是偶然,对香代来说,是未曾预料到的事态。所以,她行凶的动机出于此一“偶然”,亦即,自始她就没考虑过任何共犯!
2、杀害真木英介后,香代回到东京,在她下决心毒杀水户之前,这中间只有短短的三天时间。在此被限定的时间内,找到共犯,请对方下手杀人,自己则至轻井泽以获得不在现场证明,这未免太危险而愚蠢了。
3、她的共犯必须要认识水户大助,同时对于“荷马”的内部情形也有某种程度的预备知识。具备此两项条件,又能答应实行杀人行为之人物,并非轻易可找到。
4、水户大助在临死之前留下了“白色的乌鸦”之字眼,这是凶手打电话至“荷马”时,在电话里告诉水户的。虽然有可能是要说“白色的酒杯”而一时发音错误,但是,至少和那纸片上的“我也是那盲目之鸦”脱不了关联。这不就是暗示在“荷马”之内的那女人不单只是共犯,而是香代本身的心理证据?
“……”
“另外,香代更必须告诉对方自己杀死真木英介的事实,如果被对方拒绝,后果会如何呢?对方不可能一定会答应吧!她是很聪明的女人,不会下这么危险的赌注。”
“那么,你还是认为香代单独行凶?”
“嗯。”
3
三小时后,大川探长打电话来报知汤川香代的死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