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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龙奉旨长篇大论:“陛下,人类发展至今,我朝的律法是最为完整的。先帝太祖太宗都十分重视律法的建设,并针对律法条款做了专门的细化,自高宗帝南渡以来,律法更加完善,可以说,本朝无一事无法条也。然而,因律法而诞生的讼师职业却始终顿足不前,数千年前就已经出现的讼师,其地位在律法制度日益完备的我朝却是日趋低下,乃至于成为官府心中的‘讼棍’,被主流社会所排斥。”
“究其缘由,臣认为主要有二点。一是我朝的官员基本上都学过律法,自王安石变法后,改革了科举考试的内容,律法成为每一位应试者必考的内容,如此一来,作为社会地位较高的官员阶层,自身就具备律法知识,因而根本不需要讼师为其提供律法服务,在官员们看来,自己都懂律法,那么讼师就是多余的,因此,讼师的服务对象就只限于广大的平民百姓,并代表这一大群人和官员辩论,这就导致了主流社会对于讼师的排斥。其二,讼师依靠诉讼获得收益,因此往往夸大其词,小事变大,以获取更多的诉讼费,有时甚至会出现双方讼师合谋的情况,使得当事人的财力、精力无端受到损失,同时也加长了官府断案的时间,所以,大多数官员都认为,讼师只会增加他们的工作量,弊大于利。这也是先帝光宗、孝宗两朝,大力整治讼师业的原因。”
身为廉政公署署长,陈文龙自然对律法及相关的讼师做过专门的研究。
“那陈爱卿你的结论呢?”
“陛下曾经讲过,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对于百姓而言,他们在遇到官司时,需要讼师,所以,臣认为如果将讼师业制度化,纳入律法范畴,由律法赋予其相应的责任和权利,比如,讼师实行准入制度,如有违反,则取消其资格,如此,或许可以一试。陛下,既然讼师存在了数千年,倒不如让他们合法化,以避免官员单方面对律法的理解,减少各种不公平的断案结果。同时,可以健全调解制度,对于一些没有必要上堂公诉的小事可以进行调解,作为第三方的调解者,可以形成以坊、以区,以州县为中心的专门组织,协同各级官府进行普通民事纠纷的调解。”
陈文龙说完,众人继续议论,你一言我一句,引古论今,时而谈得不亦乐乎,时而又争论得面红耳赤。
……
从大殿中的言论来看,反对讼师制度的人还是居多,尽管有不少人听完陈文龙的观点后,颇以为然。
有关讼师的问题,是一个意识形态的问题。尽管我国的讼师早于西方的律师,但一直以来,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