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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弄清楚的。”于是他就作了违心的供述。
香春银作要来了前三次公审的记录,发现审判长在审讯中并没有提及铝碗。而且奇怪的是,被告铃木延次郎说到了用百货商店的包装纸包抢来的十万三千日元现金,却没提用铝碗中的饭粒粘纸包封口的事。
审判长和检察官的手头一定有警署对嫌疑人进行审讯时的记录。可审判长却没有问被告铝碗中饭粒的事。也许审判长以为这一点不重要吧?
在检察官的《起诉事实》中,也把铝碗的事省略了。也可能是《起诉事实》中没有提到铝碗的事,所以审判长也没有问。
但是这一切都是因为在被害人家里进行现场勘察时,没有发现铝碗的缘故吧?就被告的心理来说——辩护律师也一样,他们可能担心如果说出了那个幻想中的铝碗,会影响到供述的可信度,所以才避开了那只铝碗。
从检察官的角度来考虑,由于被害人的家里没有那个铝碗,在《起诉事实》中提及势必会影响真实性,也担心会遭到辩护律师的反攻。或许就是出于这一考虑,所以检察官才将铝碗的事省略的吧?
香春银作对于审判阶段大家不提铝碗的现象做了这样的猜测。不过他这样仔细推测,也是在读了《文艺界》杂志之后,在此之前,他对那只铝碗也没怎么在意。
接着,香春银作又读了辩护律师成濑一夫的《辩论要点》。
辩护律师说,被告铃木延次郎是在警察没日没夜的逼供下,被迫承认自己用绳子将被害人山根末子的手脚加以捆绑,并将其勒死的供词。被告当时睡眠不足,思维混乱,心想公审时可以说清真相,就做了违心的供述。这是辩护律师的常用套路。
被告对抢夺被害人山根末子十万三千日元现金的事,又用柔道技法致使被害人失去意识并实施强奸的行为,深表忏悔并已坦白招供,而且被告通过以上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目的,因此被告没必要再捆绑被害人并将其勒死。
被告将被害人勒死的可能性只有两种——在被告实施犯罪时遭到被害人的竭力反抗使其不能如意,或是被害人高声喊叫使被告感到有被捕的危险。而事实上,被告已经让被害人不省人事,并未遭到强烈的抵抗,被害人也没有大声喊叫,被告轻而易举就达到了强奸的目的,因此他根本没有必要再将被害人勒死。
被告听友人说被害人有钱,在放高利贷,最初他偷偷进入被害人家里只想偷钱。而在拿到钱后,看到被害人衣冠不整,他才起了恶念,对其实施了强奸。被告原本就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