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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走了哪些衣物,相应的,我可以说凶手当时一定没有他从马尔科身上弄来的那些衣物,否则他不必如此费事。也就是说,那时他身上没有衬衫,没有领带,没外套、长裤、袜子甚至内衣。当然,他没带走马尔科的帽子和手杖,但要说凶手身上一丝不挂,却诡异地戴了帽子、拄着手杖前来,这也太离谱可笑了。显然,他不需要帽子和手杖,因此把它们留在了现场。另外,他来的时候也没戴帽子、没拿手杖。那么,凶手到这海滩边的露台来杀人,还可能穿着怎样的衣服呢?”
法官说:“嗯,我看首先不能忽略他穿着人们所谓的泳衣。”
“没错。这一点我并未忽略。事实上,他极有可能是穿着泳衣来的,穿泳装加浴袍,或者只有一件浴袍。”
“那——”
埃勒里虚弱地说:“之前我们已经得出结论,他拿走马尔科的衣物是为了方便脱逃。可是,如果他穿着泳衣,或者泳衣加浴袍,或者只披了浴袍,方便他脱逃吗?当然方便。”
“我不认为,”法官反驳道,“如果说他没——”
“我知道你想说什么,但我早就分析过各种可能性了。如果他打算从露台逃回屋里,不管他身上穿着什么——泳衣、浴袍,或两者皆有——都没有什么不对的,他不必费事去弄马尔科的衣服。毕竟,穿成那样丝毫不引人注目,就算被谁撞见,简单一句‘刚去游泳了’就可打发过去——如果有人问他的话。你也许会接着问:如果他不是逃向屋子,而是沿着公路那头逃去偏远的地方呢?答案是,即便如此,穿着泳衣或浴袍,无论他穿着哪一种还是两种都穿,依旧可以沿着这条线路逃走。你应该还记得,上周日早晨,你的好朋友哈里·斯特宾斯曾说过,当地法规允许去游泳的人只穿泳衣走在通往海滩的公路上——而那里恰好是离开西班牙岬角的路径。事实上,我们看见他的时候他刚从某处公共海滩回来,身上就只穿着泳衣。既然只穿泳衣出门在这一带是司空见惯的事,那么凶手完全没必要有所顾虑——不必费事拿衣服。我再说一遍,如果他穿着泳衣,想从公路逃走,那他完全不需要马尔科的衣服。还有一条可能的逃跑路线——除了回宅子和公路——就是回到海里。可如果他想逃到水里,就更没必要拿走衣服了,更何况沙滩上没发现脚印,证明凶手并非逃向海湾。”
“可是,假设是这样的,”法官十分困惑,“我还是不明白——”
“结论还不明显吗?”埃勒里叫道,“如果凶手一开始穿着泳衣,或者泳衣和浴袍,甚至只披了件浴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