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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喷射出的黑色附着物,由此可以确定凶手所用的武器是连发式左轮手枪。不久后,进一步证实这把枪为S&W公司生产的。
更特别之处是,弹孔虽然只有两个,但留在死者体内的子弹却有三发,都留在脊椎骨附近。由此判断,凶手应该是先用枪口紧贴着死者外衣左侧(从凶手的角度看是右侧)开了一枪,第二枪则是把枪口稍微往旁边移了一点儿,但同样紧贴着死者身体,并接连扣动了两次扳机。第一个位置和第二个位置的前后顺序有可能颠倒。
两次射击的入射角均为朝下约四十五度。据此可以推断,射出的子弹都是从上向下进入身体,最后三颗子弹均停留在身体下方靠近腰椎的地方。射出的子弹都造成了心脏的严重损坏。至于从A、B两孔射入的子弹中是哪一颗首先致命的,由于体内的破坏程度过于严重,实在很难判断。
之所以说本案中的射击弹道很有特点,原因之一是,通常情况下极近距离射击的入射角多为接近九十度,本案中向下倾斜射入的情况则极为罕见。从这一点看来,凶手的身材很可能相当高大,因为死者塞拉诺的身高有一百八十二厘米。
另外,三颗子弹都造成了对心脏的严重破坏,如果凶手的目的只是杀人,开一枪就足够了。尽管如此,凶手还是连开三枪,这也非常少见。
死者的白衬衫及夹克的领部都比其他部分干净。考虑到领子距离尸体脖子上的切口很近,因此这一点也相当特别。这表示切断死者脖子发生在射杀之后,同时,切断脖子时出血量极少,所以切割和塞入螺丝都应该是在射杀三十分钟后进行的。从沙发上几乎没有沾染血迹,以及切口流出的血很少这两点来判断,死者被杀时并非躺在沙发上。
此外,如前所述,凶手毁损尸体是在射杀后才进行的,这一点毫无疑问。可警方鉴定人员在用鲁米诺血液鉴定剂检查现场地板、浴室地面及排水口时,居然都没有阳性反应。这说明这几处都不曾留有血迹。因此无法认定这里就是毁损尸体的现场,但也不能将此可能完全排除。因此凶手切割并毁损尸体究竟是在这里进行的,还是在其他地方,还无从认定。
还有一点,警方检查房间后发现,挂在墙上的小提琴从上至下被劈成两半,墙上还留有一颗点三八口径的子弹。这颗子弹也被认定是从杀害弗朗哥的手枪里发射出来的。由于子弹上没有血迹,据分析可能是凶手在射击弗朗哥时打偏了。
尸体遗失的部分只有位于食道上部的一小块,而其他部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