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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健全父母带着自己的孩子行乞,由于他们的劣性,让政府有借口不立法或者修法,会导致别的父母孩子被拐卖。虽然有时候,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在我国并不重要,很多人觉得我们的法律不健全,其实法律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不健全,该有的基本也大差不差,取决于谁要使用,有权势者要行事时,法律就是不健全的,你要侵犯到有权势者时,法律就是健全的。但无论如何,有,总比没有好。其次,真的有不少人身有残疾,甚至孩子残疾,或者的确无路可走,必须乞讨,这就牵涉到社会保障和福利的问题了。否则你让那些人怎么办呢。低保根本不够活的,如果是农村户口,更没有保障。孩子国家不可能帮你养。人肯定还觉得,你乞讨我没有收你乞讨
首先,的确不能幼稚的相信立法就等于被执行,尤其在我国。但不相信便是另外一种幼稚。如果向善民意体现推动立法或者修法,从本身上就有它的价值,而其价值不光光是在于保护儿童。所谓的提高国家经济水平,人民生活水平本质改善,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才是一个空的命题,它可以被套用在被强拆甚至被强xx上,它需要不可预计的时间,有个不可执行的标准,一个空泛的愿望是不能用来解决现实问题的,更不能用于阻碍解决问题。拐卖孩子一般有两个用途,一个是用于乞讨,一个是用于卖给其他需要孩子的家庭。后者至少可以基本保证孩子的生命生活,而且由于家庭稳定,寻找起来难度也相对小一点,属于不幸中的幸运,而前者是不幸中的不幸。如果能立法禁止儿童乞讨并执行,就能从根本上杜绝前者的发生。如果说伤害到了自愿乞讨的儿童或者自愿带儿童乞讨的家庭,会导致饿死很多人,那就必须伤害到,任何法律的制定一定会伤害到利益群体,哪怕这个利益群体是弱势群体,否则我们无法进步,无法真正的保护到弱势群体。儿童乞讨的自由不应该被申张,中国还有很多真正需要申张的自由,结果该有的自由一个没有得到,反而争取到了保证儿童可以自愿乞讨的自由,那就很悲哀。儿童不应该有乞讨的自由。儿童是国家需要严格立法保护的,而不是自由意志的第一照顾对象,否则大部分儿童都是自愿不上学的,自愿在外面混的。如果携带儿童乞讨永远合法,那么也将是政府不积极推进社会保障的一个借口,因为三百六十五行,你就算行行不行,你还能乞讨,带儿童乞讨明显收成更好,既然你能带儿童乞讨活下去,政府就会自然推卸自己的保障责任,对于政府,只要你能活下去,他们就不会保障你,理由是很多活不下去的人都还没有得到保障。而且这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