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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六月三十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猪原方面的临时处分申请,并承认了纳尔逊方面的主张。
法院的理由是:N·I公司与WWA公司合并不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N·I公司是猪原·纳尔逊饭店的业务受托人,猪原方面与N·I公司的合同继续生效。因比,该饭店的总经理亨利·斯特劳斯曼的职务照旧。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① 猪原方面不得妨碍总经理斯特劳斯曼氏的营业活动。
② 猪原方面不得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宣传机关发表取消与N·I公司的业务委托合同的声明。
对此判决猪原方面虽然早有准备,但还是抑制不住内心的忿忿不平。他们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诉:纳尔逊方面违反合同已既成事实,法院无视这一事实,做出了不公正的判决,我们要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不得到公正判决决不罢休。
尽管猪原方面摆出了一副准备东山再起的英雄姿态,但是,在人们心目中,猪原方面是彻底败北了。
新闻报纸也一反以前倾向猪原方面的论调,悠然改变了态度,这可真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他们用犀利的笔调这样写道:
“猪原方面认为此业务委托合同是N·I公司借别人之物谋自己私利的手段,不过是从个人好感出发。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猪原集团原经理猪原留吉氏,正是因为仰慕纳尔逊在世界上的声誉,才缔结了业务委托的契约。可是继承人以不盈利为理由,拒绝交纳合同规定的百分之五的委托金,把规定称做屈辱的条件。猪原集团这样利欲熏心岂不是日本实业家的耻辱吗?
“既然是靠他人的字号和信誉作买卖,那么交纳资助费则是理所应当的。至于交纳的金额是否太多,乃是对企业经营的预测问题,决不是什么屈辱的条件。”
还有:
“猪原方面之所以彻底失败,也在于他们只是靠员本人传统的性格——感情用事来对待枯燥无味的合同。如果认真地读一下委托合同第十二条B项,用不着法律专家,也能马上看出N·I公司方面的合并合理合法,丝毫未违反合同。猪原方面屡次三番地说什么商业信誉,背信弃义的行为等等,等等,其实这都是签订合同以前的问题。”
根据法院判决,“猪原·空中饭店”重新改为“猪原·纳尔逊饭店”。
猪原方面到底未能冲破支付五年委托费这一屈辱的条件,而告败北。
斯特劳斯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