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章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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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林语堂给胡适回信道:「得来札,知道北平监狱调查报告出于捏造,此报告系由史沫特莱交来,确曾由临时执行委员开会传观,同人相信女士之人格,绝不疑其有意捏造,故使发表。不幸事实如先生来函所云。接信后蔡、杨及弟皆认为事情极其严重,须彻查来源,弟个人且主张负责纠正。」
胡适收到来信后,于13日给林语堂回信表示愿意接受史沫特莱的评语,并在信中道:「示悉。带去之文件,我早料到是她带去的。我绝对信任她的人格,她不会捏造此种文件,但此间有人专造此种材料,最易受欺,所谓「君子可欺以其方」是也。」
2月19日,胡适在《独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民权的保障》,并在文中提出:「把民权保障的问题完全看作政治的问题,而不肯看作法律的问题。这是错的。只有站在法律的立场上来谋民权的保障,才可以把政治引上法治的路。只有法治是永久而普遍的民权保障」。紧接着,他还在文中批评道:「同盟的总会宣言有要求『立即无条件的释放一切政治犯』的话,……这不是保障民权,这是对一个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动。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是与虎谋皮?谋虎皮的人,应该准备被虎咬,这是作政治运动的人自身应负的责任。」
当民权保障同盟看到这篇文章后,立即给胡适发来电报说:「本日沪《字林西报》载先生谈话,反对本会主张释放政治犯,并提议四原则,与本会宣言目的第一项完全违背,是否尊意?请即电复。」
胡适看到电报后,并没有给予答复。
几天之后,宋庆龄和蔡元培署名给胡适发电报说:「养(22日)电未得尊复。释放政治犯,会章万难变更。会员在报章攻击同盟,尤背组织常规,请公开更正,否则惟有自由出会,以全会章。盼即电复。」
胡适依旧没有给予有回应。
于是,中国民权保障同盟认为,胡适已经和他们组织的宗旨完全背道而驰,而胡适继续留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内也有害无益,并且胡适坚决反对发表伪造文件并且要求公开纠正的态度,也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因此,上海《申报》于3月4日报道:「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昨日开会,决议:开除该会会员胡适之。」
在开除胡适的表决大会上,鲁迅也表决了自己的态度,并开始了对胡适的不断抨击,他在《文坛秘诀十条》中写道:「须多谈胡适之之流,但上面应加『我的朋友』四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