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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牛顿那儿借到过一套原本的读过,还在记忆中跟后世的法典做出了比对。
而《垄断法》和后来的英国《专利法》相比,几个最重要的差别点,就在于如今的《垄断法》,对于技术保护的有效期,似乎并不是20年,还可以更久,
而且是跟后世《著作权法》一类的法律类似,可以保护发明人终生,只要发明的人还活着,他就能一直独占该项技术。换言之,如果一个人发明出某项技术时特别年轻,后续命还很长,远远超过20年,那他就赚到了,他们多吃很多年独食,至少吃到他死。
(注:但是英国历史上,17世纪晚期到18世纪早期,也因为这种制度,出现过很多发明了牛逼技术的工匠,因为怀璧其罪,经常保护满20年后还赖着不死,最后就莫名其妙死了。英国人后来估计也考虑到这层因素,才在《专利法》颁布时,不管发明人活多久,都统一保护二十年。
相比之下,《著作权法》保护著作人终生加死后50年,就没那么大道德风险,毕竟著作权早期是针对文艺作品的,没那么大经济利益。不会有人为了想要早几年请天下人免费白漂看金庸武侠小说,就嫌金庸命太长把他嘎了。)
而除了保护期限外,1624年《垄断法》和后来《专利法》还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在于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公开程度的要求,有相当大的程度不同。
后世《专利法》是要求“充分公开”的,就是确保保护到期后别人能山寨逆向你的发明。但1624年《垄断法》要求还没那么高,只要你能造出样品,当众演示你们实现设计指标和功能,那么具体的技术细节和原理,是可以不公布充分的。
而大明如今借鉴《垄断法》,也存在着类似的考虑。大明那么多生化环材配方领域的科技创新,如果为了专利保护而公开配方,那大明就亏了。本来大明至少可以保密四五十年甚至更久,就跟可口可乐配方保密得一样久。
所以,大明的早期《垄断法》立法,也要搞成重实物实验审核、轻原理解释。你能当众演示你做得到这个效果,就可以授权。至于怎么做的,可以保留一点秘密。
(注:这样也会有弊端,那就是如果后来人发明出用别的原理实现同样的功能、但成本更低的办法。但因为两者外在功能表现相似,而前者不用公布内部技术原理,这个后来的降本改良型发明人就可能得不到授权。
换言之,这样的法律对于鼓励人类从无到有、发明彻底全新功能的产品是非常有激励效果的,但是对于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