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模拟犯案过程 (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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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夏日远去、秋意正浓的晚上,樱田事务官前往桑山信尔的住处。
那是个即使关窗也依然闷热的夜晚。两人面前的桌上,摆了好几本与冈野正一被控杀人一案相关的法庭记录副本,另有接受警方侦查直至一审审判的记录,其中包括检方侦讯笔录、证人笔录、起诉要旨、答辩要旨、审理记录、判决理由书,以及被告的上诉状和上诉理由书。
上诉理由书中简明扼要地陈述了对原判决认定之事实提出异议的理由,二审即依此审理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是为事实审。二审原则上依据原调查证据审视事实,因此上诉理由必须明确且合理可信,高等法院(二审)审查上诉理由书所述事项时,亦可依职权调查其中未加以陈述的理由,并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如审查结果发现“维持原判决有违正义”(刑诉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项),则可予以撤销。
冈野正一与其律师于上诉理由书指出,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有误,否认罪行。理由书中坦承,冈野正一曾于五月二十九日晚间八点多进入枝村幸子家中,离开时从楼梯下楼,以及拨打公共电话至佐山道夫所开设的美发沙龙,请佐山接电话,但有关罪行则是全面否定。审理凶杀案时常见这一类情形,犹如陈词滥调。
桑山悠悠地挥动手中团扇,樱田则是不时猛扇他带去的扇子。桑山的妻子端来啤酒后,又回到房里。
“一审检察官坚持主张被告冈野在案发当时的行为矛盾,并且充分运用冈野的妻子和朋友提到他情绪不稳定的证词。小久保检察官认为被告及律师的说法不足以采信,被告并不是苦于无法如期交出A航空的作品,而是由于枝村幸子即将与佐山结婚,嫉妒及苦恼逼得他情绪失控、理性尽失,在冲动之下前往幸子家中,将她杀害。并且被告供称曾拨打公共电话,却无法确定地点。而他不打电话报警,只想向佐山坦承罪行的举动,更是有违常理,清楚显示出他在犯案之后情绪激动,心慌意乱。”樱田说。
“的确是这样。”
桑山正在看的检察员总结中这样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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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由于自私、慌乱、激动及记性等因素影响,供述中常有矛盾,此为犯案所引起的心理现象,正可反映被告确为凶手之事实。由被告于描述犯案过程时前后矛盾,又于无关紧要之处更改供词,便论及自白的自愿性及真实性,此实为外行人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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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点,律师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