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野正一以违反宪法及事实误认为由,上诉二审,律师并于理由书中主张证据无效。
审判时主要由两方面判断证据能力,一为自白的自愿性。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出于强制、拷问、胁迫之非自愿性自白及以违法羁押、拘禁(同条第二项)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者取得之自白,不得为证据。被告之自白亦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补充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
补充证据分为物证及人证。物证指可证明犯罪事实之物体,如凶器、指纹、脚印、血液、衣服等。人证为证人等提出之供述于法庭采用为证据者,经过严格证明后,传闻证词亦具有证据能力。
除以上直接证据,另有经由证明其他相关事实,间接证明犯罪事实之间接证据,亦即状况证据。
法官依“自由心证主义”,自由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可证明犯罪事实之证明力,但仅限可信且依法调查之证据方可作为事实判断之依据。
审判大致依以上方式证明犯罪事实。冈野正一于犯案当时所穿的运动衫袖口沾上了被害人枝村幸子的鼻血及嘴里流出的呕吐物,被害人陈尸的房内也采集到了冈野刚留下的指纹,这些即为后者所指之物证。
冈野对此没有做出任何否定,但供称这是他在发现尸体,并将被害人上半身扶起时,沾到袖口的血液及污渍。
提供证词者有冈野的妻子和子、公寓管理员、佐山道夫、福地藤子、大厦住户及香烟店老板娘等。
然而,其中无目睹冈野犯下罪行,或是可直接证明之证词。冈野的妻子和子描述,丈夫于案发当天五月二十九日晚间七点三十五分离开公寓,和九点多回家前后的模样,以及丈夫平时的性格与生活,属于状况证据。但是,妻子即使涉嫌伪证,亦不能予以起诉(也可拒绝证言),其证词不具证据能力,只能作为参考。
佐山道夫于证词中提到他和冈野、幸子的关系,冈野与幸子的关联,以及二十九日晚上八点二十五分拨至他房间的那通电话。前者成为分析冈野杀害幸子的动机为“因嫉妒而犯下罪行”的材料,却因无法证明犯案,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但可据此进一步了解冈野的个性。
福地藤子的证词为接听前述电话,供述内容与冈野大致相同,但有细微出入。
公寓管理员及香烟店老板娘等的证词亦为状况证据,并且由于冈野未否认这些与案件无直接相关的行动,这一方面的证词皆无争议。
至于冈野于警方面前供述后又翻供的自白,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仍要视其自白有无自愿性。
负责冈野一案的司法警察(此案由刑警负责侦讯)于一审中表示,未曾以冈野于法庭上陈述之方式进行讯问。
“警察劝我,你要是想早点回去工作,就招了吧。这么一来,不只可以影响检察官形成有利的心证,我们也会递出请愿书,帮你争取缓刑。况且这件案子如果真的跟你无关,法官一查就知道了。他们逼我说,你如果想尽早回去工作,早点见到家人,就在笔录上盖下手印。我那时候正挂念着工作,以为上了法庭就能证明我的清白,于是认罪,至于犯案过程中有不清楚的地方,都是依照刑警指示。”
负责警员完全否认冈野在法庭上的供述,只承认事先告知嫌疑犯如有对己不利之事实,可保持缄默,讯问中没有威胁、诱导,更不曾以利益诱惑,嫌疑犯的自白纯粹出于自愿。
警员并当庭表示,嫌疑犯移送至检察院后翻供,是试图脱罪(此类案例层出不穷),于警方面前所提的自白具有真实性。
被告冈野的律师坚称,自白为受警方所逼。冈野于无意间发现被害人枝村幸子尸体时,衣服沾到鼻血和污渍,警方即依此及现场发现的指纹等,自行推断与幸子和冈野之间的关系有关,并强迫被告自白。因此,此份自白与物证不过是虚有其表。
“若警方于讯问时承诺自白将可免除或减轻刑罚,使受审者心存期望,以为自白后可重获自由或从轻处分,逃离目前困境,便有诱发虚假自白之危险。本案被告强烈希望能早日返回工作岗位,由警察人员现今仍残留过往恶习一点判断,警方极有可能知情并以此利诱。因此本案自白不具自愿性,而认定此证据具证明力之一审判决违反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且其他依此非自愿性自白取得之物证及状况证据亦为无效。”
律师于上诉理由书中如此陈述。
这位律师始终坚持冈野的自白无效,并如此解释案发当时冈野的反常行为:“当时正在为佐山道夫所介绍的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而焦躁不安,又受发现被害人遇害尸体冲击,导致精神混乱。”
桑山信尔读着一审记录副本,心想律师如今虽只剩下此路可行,却没有针对佐山道夫的证词提出任何反驳。
冈野发现枝村幸子的尸体后,于八点二十五分拨打公共电话给佐山道夫。这里需进一步探究佐山在那之前是否不曾离开房间,而能为此提供证明的,只有从六点半起便与他共处一室的福地藤子。
据樱田事务官私下调查,佐山与福地没有同居,但确有男女关系。一年前,案件发生当时两人的关系尚未如此深入,却已有征兆。他猜想,佐山为使自己的不在场证明能够成立,勾结福地藤子,当时的关系发展至今,终于结成夫妻。
福地藤子那“六点半到九点多这段时间,我一直跟佐山待在他的房间”的证词,虽有虚假陈述之疑,但因审判中未将佐山列为嫌疑犯,不能指责律师未就此点提出质疑。认为佐山涉有重嫌的,仅有非负责承办本案的桑山检察官。
樱田查访发现,佐山于五月二十九日案发当天晚间的行动可疑。九点多时,佐山与福地藤子就近叫了辆出租车,一同搭车前往A饭店。司机表示两人的态度疏远,此应出于刻意,为的是不让对方感觉到两人之间有特殊关系。
A饭店的电梯服务生与餐厅员工也对佐山和福地印象深刻,那都是来自佐山为使人记得自己曾到过饭店所采取的行动。在餐厅里,他询问服务生各种与料理相关的琐碎问题,故意与正巧来店的电视明星闲聊,并且频频向服务生确认时间。
冈野发现尸体的时间为晚间八点,推测枝村幸子那时刚遇害身亡。佐山在晚上九点过后出门与案情无关,理应不在怀疑的范围内,但他不厌其烦地让服务生对时间留下印象,实为“凶手心理”作祟。
桑山注意到冈野正一在上诉状中提出了这么一件事。
“前年六月十日,佐山答应造访枝村幸子家却爽约。我于是受枝村小姐之托,调查佐山当天的行动,发现他在十一日至自由之丘车站前的加油站加油,并且请店员帮忙洗车。洗车前,轮胎上沾满红土及杂草,佐山告诉店员,昨天晚上(十日)开车到了多摩川。
“我将这件事告诉枝村小姐,她非常高兴,请我以后也要多多帮忙,意思是希望我能协助阻止佐山外遇。”
波多野雅子被人发现于青梅靠西的御岳山中缢死,前年六月十日正是她离家的那一天。那一天,佐山没有赴枝村幸子的约,他开着自己的车出门,油耗得多,轮胎还沾到了红土和杂草。由这些迹象可以推测出,佐山于十日当天开车载波多野雅子前往御岳。
枝村幸子大概也从冈野的报告中得到了相同的结论。她聪明,而且似乎擅长抽丝剥茧。不难想象她在听完冈野带来的消息后,猜想波多野雅子并非上吊自杀,而是为佐山道夫所杀并加以伪装,立刻亲赴御岳的现场“调查”。
轮胎上的红土和杂草并非来自多摩川沿岸,他其实是开车进了御岳山。
桑山与樱田在这件事情上达成了共识。
樱田事务官前往御岳及青梅一带进行调查,带回报告。
据调查,某一天,有位出租车司机在青梅车站前,载到一名来自东京都内的三十岁女性,目的地为御岳西方。这位女性乘客请司机陪同入山,那里正是之前波多野雅子被人发现陈尸之处。
她随后又搭车回青梅车站,进到中华餐馆“和来轩”,向老板娘探听曾经来店的一对情侣。
樱田亲自访问“和来轩”老板娘,她对那位女性及当时的谈话内容记忆犹新。女人表示,六月十日傍晚开车到店里点了炒面的那对情侣是她的朋友,老板娘因此提到十日那天,他们在开车来店之前,和“青梅林业”的卡车司机起了点小冲突。女人听到后非常感兴趣,出租车司机也可以作证。因为她在离开“和来轩”后,立即驱车前往位于车站后方的“青梅林业”,和与那对情侣发生口角纠纷的卡车司机黑原见面。
樱田于是直接走访青梅林业与司机黑原三郎会面,黑原对此事仍有深刻印象。
“十日傍晚,有辆下行车辆在和来轩前面硬要右转,挡到我的路,我一时火大,跟那个男人吵了起来,当时他的车上还有一个女人,最后是和来轩的老板娘出来劝和。”
黑原口中的车辆特征与佐山道夫的车子一模一样,只差没有注意到车牌号码。
波多野雅子的尸体经过解剖,发现肠胃里残存的消化物为炒面,可谓铁证如山,同时和来轩老板娘所描述的那一对情侣,也与佐山道夫和波多野雅子的特征相同。
由此可知以下两项事实。
一是佐山开车载波多野雅子至御岳山,将她绞杀后伪装成缢死。依辖区警员的说法,雅子由于尸体腐烂程度严重,颈部缢痕模糊,丈夫又向警方表示妻子为“自杀”,因此分析为自杀身亡。丈夫由于在外有情妇,乐于接受妻子死亡的事实,并宣称自杀原因不明的雅子留下了遗书,不希望妻子横死一事再造成更大的骚动。那时他心里正盘算着立刻与情妇共结连理,后来,更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随即结婚宴客,桑山当时正巧在饭店,目睹了那场婚宴。
二是由以上调查结果可假设,枝村幸子发现佐山道夫涉案,进而以此逼婚,这正是佐山杀害幸子的动机。
借由樱田的报告,桑山更加确定佐山的嫌疑重大,但碍于枝村幸子命案一审时认定冈野为嫌疑犯,并依此做出判决,二审争论的焦点必定还是被告冈野。律师只会就自白无自愿性一点替被告辩驳,至于揪出真凶则另属他人职务。
负责侦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并非桑山,他无权发表意见。这起案件由同事丸冈检察官负责,由于自一审起便是根据高层的意思,也就是依从上面下达的指令行事,即使他与一审检察官抱持相同意见,也不是出自个人的判断。法官各自拥有“自由心证”的权力,检察官则无,纵然一审检察官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承办该案的上级检察官也必须持有相同见解。“检察一体原则”使得侦办行动处处受限,有时更会发生即使损害被告权益,也要坚守此一原则的不合理现象。
桑山确信冈野清白,真凶为佐山道夫。他认为,如果自己是二审的检察官,便能厘清冈野的自白不可信,再从中揭穿佐山的不在场证明,并通过瓦解佐山证言中的矛盾之处,进而追查杀害波多野雅子一案。
这件事在执行上困难重重,首先是冈野正一不曾怀疑佐山,他根本没发现这是个陷阱。再者,没有其他人认为佐山可能涉案,并且提出质疑,怀疑佐山的人只有检方内部的桑山与樱田,如何提出问题实在是个难题。
二审原则上不会重复进行与一审相同的审判程序,而为事后审查一审的判决是否妥当,并且严格限制于判决后提出新证据,亦即上诉时只能略加补充理由。在这样的情况下,从原判决中找出重大错误,便成了撤销一审原判决或使一审发回重审的唯一机会。
然而,检察官与被告对立,只有法官和律师可以证明被告清白。
明知凶手并非冈野正一,真凶另有其人,却受限于“检察一体原则”,以及此案为他人负责侦办,难道就只能束手无策地看着二审进行审查吗?
他先私下与丸冈检察官讨论自己的想法,又向副检察长进言,最后都落得无疾而终的下场。
究竟还有什么办法可行?
大部分的案件在逮捕凶手之前,就已经依过去的调查经验,锁定了特定嫌疑犯。
嫌疑犯锁定后,最迫切的问题便是,厘清嫌疑犯的行为举止与案情的关联性。如与案情无密切相关,不免引人怀疑,警方亦无十足的把握断定此嫌疑犯即为真凶。
桑山由发生在福冈县二日市武藏温泉的命案前后经过判断,凶手即为佐山道夫,因此强烈怀疑他正是杀害枝村幸子的凶手。他始终认为被害的年轻女子与佐山之间有特殊关系,佐山将她杀害后,又借机利用自精神病院逃走的疯子顶罪。
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是杀害波多野雅子的手法。武藏温泉一案在位于天拜山山脚下的寺庙树林里犯案,杀害波多野雅子的地点则选在御岳山中,目的都是为了除掉女人这个绊脚石。前者妨碍了他的前途发展,而后者在利用殆尽后,遭他嫌碍事而遗弃。
最后这位枝村幸子与前两者略有不同,她推测得知波多野雅子遇害的真相,带给道夫心理压力,并以此逼婚。道夫野心勃勃,不难想象幸子的存在牵制了他的发展,同样成为他前途路上的绊脚石,而且比前两位被害人更加棘手。
佐山道夫的行径与案件具有高度关联性,可知他便是杀害枝村幸子的凶手。
一审误认杀害枝村幸子的凶手,并判决有罪。佐山道夫始终维持“证人”的身份,要将“证人”转为“被告”不只艰难,且苦无物证。法庭认定的物证都将嫌疑指向冈野正一。
佐山道夫在状况证据上远较冈野不利,却因关注的焦点为被告,不曾有人留意。冈野错在不该向警察认罪,依犯罪学家的观点,嫌疑犯一旦自白,其他证人在提供“证词”时,心理也会跟着受到影响,此间接证据便成了束缚嫌疑犯亦即被告的桎梏。
桑山向副检察长阐述自己的看法时,提起佐山道夫,遭到郑重而冷漠的驳斥。对方表示状况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冈野无罪,他表面上没有明讲,其实是为遵循检察一体的原则行事。桑山并非负责检察官却提供意见,这样的行为只是多此一举。
桑山考虑针对波多野雅子命案重新展开侦查,将凶嫌佐山道夫逮捕归案,并借此一举洗刷冈野杀害枝村幸子的嫌疑。既然高层不采取行动,就只剩下这个方法。
这方式执行起来有个困难,自杀案要以他杀的方向重新展开侦查,必须有足够的说服力才可能推动,现在缺乏的正是这样的力量。
首先遇到的困难为,波多野雅子的解剖报告上明记其死因为缢死,而非绞杀,此为阻碍重新侦查的决定性因素。
如今遗体已经火化成灰,不可能重新鉴定以推翻或对原本的鉴定提出异议。虽然可以对鉴定书进行鉴定,亦即实行鉴定再鉴定的方式,但没有其他强力的直接证据,难以推行此一计划。
其次为波多野雅子的丈夫不只不怀疑妻子的死因,甚至为妻子自杀感到喜出望外,更声称妻子留下遗书。但是,没有任何人实际看过那封遗书。
关于佐山道夫早已和波多野雅子发生肉体关系一事,只要追查佐山并询问店里员工就能得知,但仅只如此不足以构成犯罪嫌疑。前年六月十一日早上,佐山开车到加油站,谎称轮胎上的脏污是因为前一天开车至多摩川,沾到了红土与杂草,但他其实是开进了御岳山,青梅当地中华餐馆老板娘的说辞也可证明。不过,佐山只消一句“认错人了”,就可全盘否认此一情形。餐馆老板娘不曾再见过佐山和波多野雅子,他也能反驳目击者只见过他们一面,证词的准确度低。而且即使承认,这也只能当作状况证据,老板娘并未目击凶案发生过程,她的证词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而警察已将遗体列为“自杀”案件处理,更增添难度。
光凭这些状况证据,无法以佐山道夫涉嫌为由进行调查,更遑论其中遗体的勘验报告与推测不符。一旦重新展开侦查,结果又不如预期,势必会招来执法过当的谴责声浪,甚至可能因人权问题引起纠纷。佐山道夫毕竟是个强劲的对手,不可能屈服于这点程度的状况证据。
他早已盯上佐山道夫,难以忍受只能无奈地看着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任凭无辜者蒙受冤屈。
“在五月二十九日傍晚六点半到九点之间,佐山道夫都和福地藤子待在房间里,这显然是撒谎。他肯定离开过房间,而且冈野在枝村幸子家发现尸体的时间是八点多,他一定是在那之前就出门了。杀害枝村幸子所需的时间预估为十五分钟,所以应该是在七点半离开。如果能找到佐山当时搭乘的出租车,可以知道得更详细,只是可能性不大。”樱田说。
“根本不可能吧。”
“我们捏造一个载过他的司机如何?”
“捏造司机?”
“既然找不到证据,就只能耍一点小手段了。”
樱田事务官之前隶属于警视厅搜查一课,是个习惯传统办案方式的刑警,有些老一辈的刑警即擅长于调查中设下圈套。
桑山虽认为这是铤而走险的做法,还是决定先听樱田如何计划。
“前年六月十日在青梅市的‘和来轩’前面,有一位‘青梅林业’的卡车司机黑原三郎和佐山起了争执。”樱田娓娓道来,“他后来见过前来调查佐山行动的枝村幸子,而且因为幸子问过同一件事,当我问起他与佐山之间的行车纠纷时,他还记得很清楚。”
“你是说有个疑似佐山的男子开车正准备在中华餐馆前面回转时,挡到了卡车,黑原于是对着那名男子破口大骂,最后还是由中华餐馆老板娘出面排解的那起纠纷吗?”
“对。那辆车确实是由佐山驾驶,车上还载着波多野雅子。我请黑原确认过佐山刊登在杂志上的照片,他看了很久,表示虽然不是十分肯定,但两人十分神似,还是得见到本人才能更加确定。”
“你要让黑原跟佐山见面吗?”
“不能只是见面,否则佐山一定不会承认。”樱田身子前倾,“我要黑原假扮成将佐山从枝村住的那栋大厦前载到青山店门前的出租车司机。”
“如果佐山记得出租车司机的长相呢?”
“不可能。除非是起了争执,否则就连我们也不会特别注意背对乘客的出租车司机长得什么模样。”
桑山也明白,出租车司机和饭店服务生及邮差一样,都是在公众场所服务的人员,不会有人特别关注他们的长相。
“我的构想是,不让黑原在去程载到佐山,而是回程。”樱田接着说,“我们不知道佐山在青山的哪里搭上出租车,不过,回程应该就是从枝村幸子住的那栋大厦附近,一路搭回店里。凶手在作案之后,心理上会想尽早离开现场,赶快回到家里。犯案前虽然忐忑,犯案后更是惶恐不安。”
“对方可是佐山,他真的会让出租车停在店门口吗?”
“不一定要门口,停在附近也可以,只要让他以为司机觉得乘客的举止怪异,留下深刻印象就行了……假扮回程司机还有一个好处,佐山的不在场证明建立在冈野打电话来的时候,他人正在房间里,司机的证词可以戳破,他其实是在冈野那通电话打来的八点二十分前不久,才回到房间,瓦解他的不在场证明。”
听着这个计划,桑山也有些心动。
“可是,黑原从前年到现在一直都待在青梅林业,没离开过啊。”
“这就要动点手脚了。他得假装从前年八月转行到东京都内当起出租车司机,反正他也没有载过佐山,怎么说都一样。”
“他们要怎么见面?”
“如果只是让他们不小心碰到面,佐山那个人的个性就像您所说的,他肯定会佯装不知。黑原得寄封信给佐山,信里就写,去年五月二十九日晚上八点,我在信浓町的大厦附近载了一位客人到青山靠近美发沙龙的地方下车。我觉得对方很眼熟,想了很久,最近看到女性服装杂志上的照片才终于想起来,前年六月十日傍晚,我跟你在青梅因为车子的事吵了一架,那次的争执使我印象深刻,没想到那个人竟然是你,我一直惦记着这件事。为了得到佐山的响应,得租间房子,让黑原在东京都内住上一个星期。费用由我们承担,还得提供谢礼。我这就去青梅一趟,说服他帮我们这个忙。”